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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站了起來,聲音很平和:“審判長,我也有幾個問題想問當事人桑林。”
審判長翻閱着案卷,“你問吧。”
黃律師便問:“桑林,銷售盜版軟件所賺的錢,是你自己扣下了,還是交給了公司?”
桑林說:“當然交給了公司,我怎麼能扣下呢?我本來是爲了完成銷售指標才這麼做的。而且,客戶的錢是通過銀行直接匯入北科賬上去的,我個人根本接觸不到現金。”
“客戶怎麼知道你有《新月漢字》,爲什麼找你進貨而不找別人?是不是你跟這些客戶都認識?因爲私人關係熟悉而找你?”
“我給客戶發了一批聯繫函,說北科是《新月漢字》的銷售代理,而我是這項業務的具體經辦人,所以他們都找我。這些客戶有的我認識,有的我也不認識。”
“這麼說,在客戶看來,你是代表北科公司經辦這項業務?”
“他們是這麼認爲的,如果完全衝我個人來,他們不會這麼相信我,恐怕賣不了這麼多。”
“給客戶開發票也是你開的?”
“不,是公司財務處的人開的,財務章在他們那裏。”
黃律師揚了揚發票:“好些發票上貨物名稱一欄內,都清清楚楚地寫着是《新月漢字》,財務處的人沒有懷疑嗎?”
“財務處不管營業部的具體業務,他們只管收錢、開發票,票、款相符就行。”
“你坐下吧,”黃律師轉向審判長,“審判長,桑林是北科的員工,他銷售盜版軟件也是爲了公司利益,推銷過程使用的又是公司的賬號、發票、公章,賬目也由北科公司的會計管理。因此桑林的一切行動後果,應當由北科公司承擔。而且,銷售過程中提貨、開票,要經過好幾道手,北科公司說自己不知情,我認爲這不可能!”
大廳裏又騷動起來,白浪隱隱覺得,黃律師儘管聲音不大,卻從容不迫,有條有理。他和章若平交換一下目光,章若平也感到鼓舞。旁聽席上的人們則更加惶惑了,忽兒看看法官,忽兒看着北科公司的人,似乎爲他們擔心。
北科的律師嚯地又站起身,語氣加重了許多:“原告代理人認爲北科不可能不知情,我認爲是對北科的肆意攻擊。審判長,北科是國有大公司,爲國家計算機事業的發展做出過很大貢獻,審理這個案子,必須充分考慮北科公司的特殊身份、特殊歷史,充分維護國有企業的利益!”
氣氛頓時又變得沉抑,蘇小婭緊緊抓住白浪的手,臉上充滿焦慮。
冗長的辯論結束了。短暫的休庭之後,最令人揪心的時刻到了。身穿深色制服的審判長一臉肅穆地站立着,一板一眼地宣讀判決書:
“……對新月電腦公司訴北科公司侵權案,本院認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爲一項知識產權,其權益歸屬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新月電腦公司對其開發的《新月漢字》20版享有著作權,並在市場上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北科公司未經新月電腦公司許可,擅自對《新月漢字》20 版進行解密、複製、批發銷售,該行爲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侵犯了新月電腦公司對該軟件的專有權利。現新月電腦公司訴至本院,主張判令北科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賠償金額由法院根據新月公司的銷售損失情況酌定。北科公司辯稱應由其員工桑林獨立承擔責任一節,因桑林爲北科員工,直接以北科的名義對外銷售軟件,銷售收入也上繳了北科公司,該侵權行權應視爲北科公司所爲,由此而產生的侵權法律後果,應由北科公司承擔,故北科之辯稱理由與事實相悖,法院不予採信。新月電腦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軟件銷售量下降和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完全由北科的行爲所致,故要求北科賠償其7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示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法酌情判決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複製、銷售《新月漢字》20版軟件;
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費58萬元,於判決生效後10內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三、被告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電腦週刊》一版位置和一家全國性大報上刊登經本院審覈的啓事,向原告賠禮道歉;
四、技術鑑定費4000元,審計鑑定費3500元,共7500元,由被告負擔。訴訟費540080元,由被告負擔。上述費用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
審判長宣讀完畢,法庭裏響起了熱烈的掌聲。判決書法律述語太多,白浪沒有完全記真切,但他知道最重要的一點:勝訴了!
蘇小婭慘白的臉上泛起了紅暈,拉住他的手,示意他在她腹部撫摸一下,悄聲說:“我感到孩子在肚子裏動來動去,大概他聽了這消息,也高興着呢!”
在被告席上,北科公司的人個個面色鐵青。北科的律師也變得沉默不語。再看看黃律師,她那稚氣的臉上露出羞答答的笑。
走出法院,白浪讓蘇小婭打了輛出租車,先回家去,自己則和章若平等人返回公司。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