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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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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此事之後,刑部不日便開始着手,制定出臺了正當防衛這一律法,以及對防衛過當的相關解釋。

這一條律法的出臺,不僅保障了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同時又震懾了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更是鼓勵了社會每個人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的正義之風,可謂是意義重大。

這是大秦法制的進步,亦是屬於正義的勝利!

當然,只有李陽明白,正當防衛這條律法的問世,其實最重要的意義,是在這個時代,大秦帝國對於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認可和保護。

這可是意義巨大啊!

另外,此次除了匡正、優化了私鬥罪的不足,制定出臺了正當防衛這條律法,刑部還對敲詐、勒索做出了進一步的定義解釋。

將投機取巧,以誣賴的形式,進行訛詐的形爲,視爲敲詐、勒索罪,刑獄半月至七年不等。而且,在大秦律法裏,特別解釋了一條,那就是以利用他人善心,行投機取巧,以誣賴的形式進行訛詐的違法行爲,不論訛詐金額多寡,一律視爲情節特別嚴重,進行重判。

換句話說,普通的訛詐,比如故意手裏拿一個花瓶,讓你碰碎,這樣的投機取巧行爲,可視爲情節輕微,刑獄半個月或許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是好心人扶老太太,結果反被誣賴,進行訛詐的形爲,無論你訛詐多少錢,哪怕只是一個銅板,那也是視爲情節特別嚴重,直接重判,就是刑獄用年來算了,比如五年?七年?

總之,這一律法,亦是爲了維護及宏揚社會之正義及高尚品德的風氣。同時打擊誣賴、訛詐行爲。

什麼調解,什麼訛詐失敗就算了,這些通通不存在,直接判刑,往最高的刑罰判。

用李陽的話來說,就是一個社會,人人只在乎得失,一個原本良善的人,卻不敢輕易幫助他人,一個負有正義之人,見到不法行爲卻不敢仗義執言,不敢見義勇爲,那這樣的社會,是極其冷漠的,極其自私的,而如果這一切現象和現狀是因律法造成的,那這樣的律法就必須是要匡正和修改優化的。

所以,大秦的律法,爲了杜絕這一現象,可謂是提前做出了預防。

李陽要讓將來的大秦,每一個善良的人,都可以放心去樂於施助,去幫助有需要幫助的人,讓每一個充滿正義的人,可以大膽的去對惡勢力和違法行爲說那個“不”字!

同時,亦讓每一個膽敢利用他人的善良,消費善良的行爲,付出慘痛的代價!

相關律法,很快出臺,直接便發佈大秦各行省、郡縣。

與此同時,於公元十一年,初冬,秦國亦對司法體系進行了改革。

大秦,原先的官制,地方上,各行省有行省衙門,行省下面有郡縣兩級,其主要是郡守、監御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郡守,郡的長官。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監御史,隸屬監察院,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自從李陽對秦軍改制後,郡尉已經從軍隊體系脫離出來了,淪爲了一郡之治安長官,用後世的話來說,就是市公*局長。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

也正是因爲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所以由此可見,大秦地方上的司法體系,是沒有獨立開來的。司法與行政權力,都是一地長官說了算的。

比如,在行省,就是巡撫說了算;在郡,郡守說了算;在縣,縣令說了算。唯有監御史,纔是隸屬監察院,不受制地方長官。

而且,特別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沒有上訴一說的。

也正因如此,李陽認爲大秦的司法體系必須要進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將司法從地方的行政機構中獨立出來,名爲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權力的機關,負責審案、判決,此時相當於就是後世的法院和檢察院的合體。

同時,監察御史們的機關則改爲監察署,相當於後世的紀檢監察機關。

這司法署直接從地方獨立出來,隸屬刑部,不受地方長官制約,而且有爭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長官巡撫或郡守來作最終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級司法機關。

比如,縣級的司法署,存有爭議的案子,或不服判決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級的司法署上訴,若還存爭議或不服,可繼續上呈行省司法署。

這樣一來,整個司法體系,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錯案了。同時,也督促了各級司法部門公正、公平的審案。

大秦司法改革一實行,起初百姓並不以爲如何特別。

但是,任何時代,都是有那麼一部分聰明、有才識、有遠見的人。他們立刻就意識到了,司法改革背後帶來的深遠意義和影響。

接着,在這些人的解釋下,頓時越來越多的百姓都明白過來了,原來司法改革,等於是讓全天下的每一個人,在律法面前都能公平、公正的得到對待。

以往,縣令說你有罪,你便是有罪,縣令說你無罪,有罪亦是無罪,百姓豈能有說“不服”的權利?

可如今不同了,案件之審理之權,不再隸屬縣令之手,只要是無罪的,哪怕縣級的司法署判你有罪,你亦可上訴至郡級司法署,上訴至行省,甚至有些特別爭議的案件,行省亦會呈到刑部來決議。

總之,這讓每一個普通百姓,都看到了在律法面前,人人公平、公正對待的希望。

也正是因爲此次司法改革的意義深遠、重大,此次司法改革直接載入了史冊。

史記載:“公元十一年,初冬,秦鎮國君李陽,行司法改革,獨立司法署,實行上訴權。此次司法改革,不僅奠定了大秦帝國依法治國的基礎,更是標誌着,每個人在律法面前皆有追求公平、公正對待之權利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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